前不久,消费者周先生投诉说,在2004年7月购买的冰箱去年底出现故障,他向当地维修站做了报修。维修人员上门检修后表示是压缩机坏了,需要换一个新的。于是,周先生以400多的价格换了一个新的压缩机。但是使用8个月后,冰箱又旧病复发,维修人员再次上门,检修后仍然表示是压缩机坏了,要再换一个。因为上次更换的压缩机保修期是3个月,所以第二次更换仍然要收费。周先生对此提出了质疑:新产品的压缩机保修3年,为什么更换的压缩机只保修3个月呢?
对于保修期外的产品,大多数企业规定的维修保质期都是1至3个月,但也有一些企业做出了半年甚至1年的保质规定,同时也有企业把这一期限依据送修机型状态(出厂年限等)定为两三周的。这些规定一般都写在维修记录单上,但很少有消费者留意这些条款。而对于保修期内的产品,维修后新换零部件甚至是新换产品的“三包”期均从产品购买之日计算,而不是从更新日计算。目前企业约定俗成的1—3个月维修保质期,首先是指在“三包”期外,其次应该是仅仅针对维修服务质量而言。但是,新更换零部件的保修期则应该执行行业相关约定。
在此,虹口区消保委也要提醒消费者在购买商品的时候国家赋予消费者知情权,因此在维修前,企业有义务明确告知维修后的保质期限,消费者也可在维修前允许了解并与企业明确约定。